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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军商业日记 2008年1月28日
媒体生意(Media Business)
前些天以淘宝的垂直频道如女人频道为案例,讨论媒体生意,当时在讨论中对媒体的界定是,以广告为收入来源。这个界定是相当简陋的,觉得需要界定它,是因为,互联网很大程度上就是个"媒体生意"(Media Business)。很多自以为是革命性创新的,实际上没逃出媒体生意这个大范畴,这也就意味着还在里面竞争。
简单地说,生意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:
第一类是制造产品或服务,销售给顾客,获取生产的增加值。
第二类是做渠道代人销售产品或服务,获取佣金。
第三类是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,却从第三方去获得(广告或营销)收入。这就是我认为的"媒体生意"。
互联网产业中,第一类生意不多,第二、第三类相对较多。以中文互联网为例,简单地说,阿里巴巴可以算是第一类,它直接销售B2B服务给中小企业,卖时间给游戏者的网络游戏也是这一类,卖各种各样小玩意给用户而获得收入的QQ也是这一类。当当、淘宝、SP是第二类,它们以佣金方式获取收入,SP归入这一类可能略有争议。新浪、搜狐、百度,则多是为用户提供服务,从广告主获得收入。
从方式上讲,"媒体生意"特征是二次销售:第一次,把内容或服务推销给用户(通过不会获得收入),第二次,把营销效果销售给广告主。从收入来源上讲,"媒体生意"的特征是主要收入是广告或营销收入。
以这样的标准判断,分众做的是媒体生意,只不过,它不像我们传统所认识的有内容的媒体,它所处的媒介环境特征让它可以不要内容。Facebook和Twitter也是媒体生意,它们推销服务给用户,再试图从其他公司获得营销收入。
在三种模式中选一:直接获得收入,挣佣金,还是做"媒体生意"挣广告费,这是个很关键的生意模式抉择。这个之后,才是讨论做什么内容与服务,怎么做,Web1.0还是Web2.0那些问题。
再往下说媒体,媒体的四个关键支柱是:内容,品牌,广告,渠道。也就是,内容或服务能不能吸引人;是不是有媒体品牌;有没有广告效果;能不能有效发行。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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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链接:
淘宝的女人频道(方军商业日记 2008年1月16日)
《1P理论:网状经济时代的全新商业模式》,王建国/著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07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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